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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0)粤03民终11705号
上诉人季*因与被上诉人S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季*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S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9851529.66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9851529.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9%标准从2018年8月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季*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S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85152元、财产保全保险费9390.02元;
三、被告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下被告季*的债务向原告S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季*追偿;四、驳回原告S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季*上诉请求:
l.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无需向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985152元;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法院裁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均系上诉人季*、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与被上诉人S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上诉人季*知悉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是受被上诉人S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向其发放贷款,亦知悉被上诉人S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三方约定被上诉人S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可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其项下担保合同的约定向上诉人季*及其担保人提起诉讼及主张权利,故被上诉人S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涉案款项的出借人,本案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上诉人S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系以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季*提供经营周转,应适用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上诉人季*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一审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判令上诉人季*支付违约金985152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律师评析】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自然人作为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一般是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委托贷款的期限,由委托人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偿还能力或根据委托贷款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在委托贷款中,所涉及的委托贷款利率是由委托双方自行商定,但是最高不能超过民间借贷利率的最高上限。
委托贷款的一般流程为:
1.委托人与借款人达成融资意向,协商确定贷款利率、期限等要素。
2.委托人与借款人在业务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委托人向业务银行出具《贷款委托书》,并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共同向银行提出申请。
2.银行受理客户委托申请,进行调查并经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客户接受委托。
在委托贷款业务中,银行作为受托人仅负责办理合同签订和贷款发放手续,除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之外,不承担贷款风险,相关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在相关合同中一般约定,贷款发生逾期后,委托人自行对借款人及担保人提起诉讼,当然银行也有原告的主体资格,但银行通常不愿意投入时间和精力卷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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